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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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饶河县位于黑龙江省东北边陲,乌苏里江中下游,与俄罗斯隔江相望,边境线长达128公里。地理坐标为北纬46°30′44″-47°34′26″,东经133°07′26″-134°20′16″。南部与完达山脉相环抱,北部与三江平原相依托,县域总面积6765平方公里。既有秀丽的山川,又有广袤的平原,多样的地貌,形成了“五山一水二草二分田”的格局。县辖4镇5乡,110个自然村,79个行政村,境内还有5个国营农场(饶河农场、红旗岭农场、胜利农场、八五九农场、红卫农场),11个森工林场(属迎春林业局:小佳河林场、宝马山林场、威山林场、西丰林场、芦源林场,属东方红林业局:石场林场、牙克林场、奇源林场、五林洞林场、大岱林场、永幸林场)。人口15万,有汉、满、回、壮、苗、朝鲜、蒙古、鄂伦春、赫哲等19个民族。本县境域,周秦以前为肃慎地,汉为挹娄地,北朝时属勿吉,随为粟末靺鞨之号室部,唐为渤海国所属之怀远府(今同江)及安远府(今俄属伊曼附近)所辖,辽为东京道之颇阿里部(今俄属之伯力),金为上京道之速频路,元为辽阳行省之水达达路。明属奴尔干都司,永乐十二年(1414年)设失儿兀赤卫(即实尔固宸卫(今马架子以北二公里),清初隶宁古塔将军,雍正五年(1727年)改归三姓副都统(今依兰),咸丰九年(1859年)设挠力河口卡伦,宣统元年(1909年)始建饶河县治于小佳气河(今小佳河镇河西岸),中华民国六年(1917年)迁挠力河口(今东安镇)民国十四年(1925年)迁团山子(今县城址)。